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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坚持为会员服务、让会员满意,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为我省的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www.ahepi.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委托,参与制定全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技术标准;承担环保技术评审、环境工程技术论证、环境工程监理、环保产品认证、环保产业资质认证,参与环保产品的监督和市场管理;

  (三)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受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工程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估、鉴定等活动;

  (四)搜集整理国内外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建设资料,出版环保产业刊物,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内、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产品和装备,举办环保产业、产品展示会,技术研讨会和报告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会员出国、出省考察,大力开拓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推动环保技术和产品出省并走向国际市场;

  (六)组织进行产业调查、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开展行业内部协调、防止行业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环保产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企业管理等培训班,努力提高我省环保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九)受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委托,承办和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自律、咨询服务、能力评价、交流合作、相关人员培训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含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系指省外拥有先进技术或装备的单位会员。荣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与生态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及节能产业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自愿配合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简介或产品介绍;

         2、营业执照。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会员如有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与本会工作;

  (二)自愿为本省生态环保产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3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经批准后,本会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