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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幵展“环保贷”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09:16来源:点击率: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 发展”的精神,支持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 设,进一步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全省生 态环保领域的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 同部分商业银行联合开展“环保贷”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贷”是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合作银行共同 设立的一款金融产品。通过设立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池,为省内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
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
       二、 “环保贷”首期合作银行为徽商银行、民生银行合肥分 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四家金融机构,合作 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环保贷”业务。“环保贷”抵质 押率将优于同期商业贷款,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项 目单位贷款条件和贷款成本。
       三、 “环保贷”支持范围为列入省环境保护厅生态环保项目 库内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
          (二) 现有企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三) 市场前景较好的新建项目配套建设污染处置设施;
          (四) 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五) 其他生态环保类项目。
      四、 “环保贷”优先支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企业 的项目。由合作银行按照单个项目贷款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含)、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最高不超过20%、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的原则进行放 贷。
      五、 根据项目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贷款规模实行差别化
风险分担机制和贷款利率优惠,并鼓励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及以上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5%;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良好以下及未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 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省财政承担70%。本金损失,合作 银行承担3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 以上至4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省财政承担60% 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40%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对在项 目库内未享受“环保贷”且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 地可向 “4321”政银担体系进行推荐。
       六、 建立风险资金池补充制度。当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 资金高于风险资金池30倍时,或当年度发生风险补偿,且风险资 金池补偿金额未超过40%的,可由合作银行向省财政申请补充风 险资金池,省财政根据积极审慎原则,按程序进行补充。
       七、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受省 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承担“环保贷”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是:配合管理风险资金池,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申请纳入备选 项目库的项目受理、评估和技术审核;配合金融机构跟踪了解贷 款项目实施情况;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建议。
       八、 “环保贷”按照“单位申请,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 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环倮贷” 支持方向和要求的项目可以向市、县环保部门、合作银行省内各 分支机构或省环科院申请;
         (二)上述申请贷款项目经省环科院审核后纳入备选项目库;
         (三) 合作银行对备选项目库内项目进行独立审贷,综合单 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
         (四)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按要求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 厅备案。
      九、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环保贷”政策的宣传 工作,并为申请贷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向银行申请 贷款融资。
      十、“环保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与有关银 行合作协议到期、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后,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 同相关风险补偿操作仍按协议约定执行。在执行期内有疑问和建 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人:江腾0551—68150404 )省环保厅 (联系人:曹连平0551—62376611 )环科院(联系人:佘灏0551 -63545189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