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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30 15:22来源: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以下简称《运行机制》)有关要求,2022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发布安徽省2022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的函》(皖环函〔2022〕407号),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建立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将我省7家企业及其经营的四类危险废物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我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审批转移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至“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我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

  截至2022年底,我省“白名单”企业已经成功利用“白名单”方式接收省外危险废物转入38家次,累计7.2万吨,涉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等地区。“白名单”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获得我省企业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在总结2022年“白名单”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牵头处室固体处联合有关处室和技术支撑单位,深入研究、反复会商形成《通知》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并吸纳了毗邻省份及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省交通运输厅、16个市生态环境局、商会协会、部分企业意见建议,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议通过后,以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内容。

  (一)“白名单”运行机制,包括纳入“白名单”范围的危险废物转出地区、“白名单”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危险废物类别,包括900-052-31废铅蓄电池,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

  (三)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近两年清洁生产、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公开自律承诺等条件。

  (四)“白名单”产生程序,包括各市生态环境局推荐、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公示到正式发布的流程。

  (五)“白名单”企业退出程序。包括“白名单”企业退出情形及退出具体程序。

  四、主要特点

  《通知》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努力打造便利、公开、透明的一流营商环境。

  (一)延长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

  《通知》将原407号文中“30日转移有效期”延长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加强有效监管的同时,方便企业高效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白名单”机制的运行效率。

  (二)拓宽危险废物转出地区范围

  除我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外,将“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市)”纳入“白名单”转出地区范围,与有关省份共同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协力做好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三)完善申报和退出机制

  进一步明确“白名单”企业申报流程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