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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元旦施行

发布时间:2023-11-13 15:35来源:

  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解读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补充,社会监测机构已经广泛参与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造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双随机”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小,且为事后监管,难以有力有效扼制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先后对部分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调研,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全省大中小不同规模的40余家社会监测机构参加座谈,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3次组织78家次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试评分,验证《办法》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修改过程中,省信用办、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在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等方面给予了大力具体指导,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了书面反馈意见134条,采纳66条、部分采纳27条,不采纳41条。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评价指标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信用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用优、良、中、差予以区分,明确对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办法》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办法》突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主要特点

  一是覆盖面广、公平公正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安徽省内开展监测活动的所有机构,对注册地在省内外的机构、以及省内跨市服务的机构,分别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机构不论规模大小、进入市场时间长短,评价指标一律公平对待,让所有进入市场、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享有同等发展机会。

  二是侧重质量、关注需求

  在评价指标的设置上,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的监测数据质量作为重点,弱化加分项的分值权重,引导机构注重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把参与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列入加分项,鼓励机构积极参与,弥补系统内监测能力不足的现状。

  三是责任明晰、衔接有效

  强化属地监管,明确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市提交的结果进行审核,重点是社会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严重失信及行政处罚情形。政策上充分衔接,对接省信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将最新出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列入评价指标,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评价。

  五、试行时间

  《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2024年3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审核后及时公布信用等级。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宣贯,让组织者、参与者了解实施程序、实施内容、信息获取渠道等,引导机构主动参与、自觉配合,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来源 | 安徽生态环境